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來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發布時間:2023-05-05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人民政府撥付本行政區域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
第四條專項資金應當納入預算進行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公開透明運行、績效考評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專項資金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重點,以及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條件。
第九條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請文件的個人家庭補助類和補貼類專項資金除外。
申請使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用于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業務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