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
來源:市資金辦 發布時間:2019-02-25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 枝 花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77號
攀枝花市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國家、省建設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市政府向建設單位或個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本辦法另有規定除外。
第四條 攀枝花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
攀枝花市城市建設資金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工作。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部隊(武警)營房和軍事設施;
(二)大、中、小學校(不含成人再教育)的教學設施及學生食堂;
(三)民政部門的福利院、孤兒院,殘疾人的生產、生活用房,非贏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設施;
(四)中、小學校的理、化、生實驗室;
(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業務用房;
(六)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體育館(場)、少年宮等公共文化設施。
第六條 下列建設項目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減征70%的建設項目:
1、機關修建的辦公用房;
2、非贏利性的醫療機構。
(二)減征50%的建設項目:
1、大、中、小學校(不含成人再教育)修建的學生公寓及大學修建的科研設施;
2、企業的生產廠房、工業開發新區的科研、生產用房;
3、經濟適用房;
4、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等非贏利性公共設施。
第七條 因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建筑,被拆遷人異地重建的,扣除原舊房建筑面積,只對超面積部分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八條 本辦法規定減征、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工程項目,如改變其使用性質,應全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減征、免征范圍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決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片區、分標準,以建筑面積計征。
第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按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的專用票據,全額上繳財政金庫,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
第十三條 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得拖欠、拒繳。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到攀枝花市城市建設資金管理辦公室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辦理減征、免征手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規劃和建設局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7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城市建設 基礎設施 配套費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