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市第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第70號建議 答復的函
來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發布時間:2022-10-19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對市第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第70號建議
答復的函
xx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亟早推進地下管線立法的建議》(第70號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2015年,我市組織開展了地下管線普查工作,共排查供排水、電力、燃氣、弱電等七類地下管線3.1萬余條,總長為3700余公里。推進地下管線立法對于提升我市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標準化、信息化水平,規范我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具有重要作用。
一、關于“市政府應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做好地下管線管理工作并召開協調會確定地下管線立法起草單位”的建議
(一)關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的問題。
2020年12月,為進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減少主城區道路重復開挖、重復建設等問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擬定了《攀枝花市主城區道路施工聯動協調機制工作方案》,經市政府同意,2020年底正式印發。按照“統籌實施;先申報、后實施;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淺、盡可能共管共溝”的工作原則,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計劃內實施項目和臨時性施工項目的施工進行規定,建立施工風險防控機制、施工費用分攤機制、完工驗收檢查機制。從建設管理環節上扼制隨意施工、野蠻施工等情況,降低對已建地下管線的破壞。
(二)關于“召開協調會確定地下管線立法起草單位”的問題。
2016年3月17日,經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后,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05號令),類型為政府規章,至今已6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中“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作為政府規章,應于規章實施滿兩年后報請省人大實施立法。據核實,目前,省人民政府尚未啟動《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地方性立法工作計劃,如果我市先期開展攀枝花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立法工作,存在因無上位法支撐,導致立法失敗的風險。
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通知》有關內容,在《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修訂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將向市司法局報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立法項目建議,在市司法局完成協商論證并交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根據市政府決策,確認牽頭起草單位,開展有關工作。
二、關于“在立法過程中參考其他城市有關法律,吸收經驗”的建議
由于我國國內尚無專門、統一的地下管線管理法律,目前已制定地下管線地方性立法的城市較少。在市政府確定起草單位后,起草單位將收集其他城市有關法律相關資料,取長補短、吸收經驗,結合我市實際,開展地方性立法有關工作
三、關于“聘請專家學者作為地下管線立法工作的顧問,提高立法科學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建議
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通知》中“第十六條 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規章草案,可以委托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在起草我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地方性法規時,將聘請專家、教學科研單位參與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科學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關于“廣泛征求意見,增加民眾參與熱情,提高立法民主性”的建議
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外,起草單位應當將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單位將在形成地方性法規草稿后立即將相關材料向社會、各有關部門公開征求意見,以增加民眾參與熱情,有效提高立法民主性。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