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撤銷(撤回)行政許可基本程序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發布時間:2024-02-0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撤銷(撤回)行政許可基本程序規定》相關解讀如下。
一、主要內容
(一)目的。為規范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撤銷(撤回)行政許可基本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化水平,結合住房城鄉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ǘ┻m用范圍。我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許可機關對違反行政許可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實施撤銷(撤回)行政許可有關行政執法程序適用本規定。
?。ㄈ└拍?。《規定》所稱撤銷行政許可,是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許可機關依法實施撤銷行政許可的行政行為。《規定》所稱撤回行政許可,是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后不再滿足相應行政許可條件,許可機關依法實施撤回行政許可的行政行為。
?。ㄋ模┗境绦?。撤銷行政許可分為立案、調查取證、事先告知、作出決定、執行結案五環節;撤回行政許可分為立案、調查取證、責令改正、事先告知、作出決定、執行結案六環節。
?。ㄎ澹┺k理流程。1.立案。許可機關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移送等途徑發現的涉嫌違反行政許可行為線索,認為符合撤銷(撤回)行政許可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2.調查取證。需對案件當事人等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的,調查詢問情況應當制作調查筆錄;需實地調取證據的,執法人員可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現場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選擇制作檢查(勘驗)筆錄、檢查(勘驗)圖。(調查取證過程中,案件當事人等有關人員無法到場、拒絕到場、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地基層組織代表、當事人單位代表等第三方到場見證簽字或通過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并在有關文書中予以注明。)3.責令改正。依法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許可機關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后,書面告知當事人有關具體違法情形及相應禁止事項,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將限期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告的,應當通過門戶網站、新聞媒體平臺等途徑公告整改要求和整改情況。4.事先告知。撤銷(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應當制作撤銷(撤回)行政許可告知文書,告知當事人擬作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許可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5.決定。執法人員應當將案件全部材料提交許可機關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填寫法制審核表。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通過法制審核后,應當填寫決定審批表,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決定撤銷(撤回)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制作撤銷(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撤銷(撤回)行政許可的,予以結案處理并告知當事人。6.結案。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的,許可機關應及時辦理有關注銷手續,并填寫結案審批表,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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