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危房改造有關政策
來源:住建局 發布時間:2018-05-09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農村危房改造有關政策
為做好我市農村危房改造宣傳工作,營造全民共同參與民生事業的良好氛圍,根據《中共攀枝花市委宣傳部 攀枝花市督查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攀枝花市民生工程和民生實事宣傳方案〉的通知》(攀委宣發〔2018〕43號)要求,現將農村危房改造有關政策說明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18年,我市有925戶民生工程農村危房改造目標,其中,東區1戶、西區15 、仁和區119戶、米易縣221戶、鹽邊縣569戶。
二、實施對象及對象認定
1.建檔立卡貧困戶;2.低保戶;3.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4.貧困殘疾人家庭。其中,建檔立卡身份由扶貧移民部門認定,低保戶和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由民政部門認定,貧困殘疾人家庭身份由殘聯商扶貧或民政部門聯合認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扶貧、民政、殘聯部門提供的四類重點對象名單,組織開展房屋危險性鑒定,經評定為C級或D級的4類重點對象列為危房改造對象。
已納入易地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避險搬遷等享受其他中省建房補助政策的不得列為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
三、補助標準
一是建檔立卡貧困戶D級危房按照2萬/ 戶作為資金測算標準;二是建檔立卡貧困戶C級危房和其他三類重點對象危房按照1.1萬/戶作為資金測算標準。具體到改造戶的分類分檔標準,由縣(區)在確保任務總量不變的前提下,結合農戶貧困程度、房屋危險程度、改造方式和當地實際具體確定。
四、改造面積
嚴格控制改造面積,原則上1-3人戶面積控制在40-60平方米內,且1人戶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戶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戶不低于40平方米,3人戶以上人均建筑面積不超過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各地可根據當地民族習俗、氣候特點等實際情況,制定細化面積標準,對于自籌資金和投工投勞能力極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脫貧的特困戶,改造房屋面積按照下限標準控制。
五、實施流程
(一)申請。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家庭,由戶主自愿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困難群眾危房改造申請表》,并提供身份和房屋有關信息材料。
(二)評議。村委會接到申請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議定符合改造條件的對象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上報鄉(鎮)政府,對公示有異議的,應及時調查原因,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三)審核。鄉(鎮)政府接到村委會的申報材料后,應上門逐戶進行核查確認,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公示后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四)審批。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接到鄉(鎮)上報的材料后,在進行復核抽查的基礎上,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進行審批。
(五)驗收。農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農戶、農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單位開展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要責令限期整改。
(六)撥付。對竣工驗收合格的改造戶,縣級財政要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補助資金足額撥付到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和滯留發放補助資金。
(七)掛牌。農村危房改造完成后,要在改造住房的顯著位置懸掛“農村危房改造戶”標識牌,注明農戶身份信息和實施年度。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