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理規定
來源: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 發布時間:2021-08-03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攀枝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理規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由攀枝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經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8月2日
攀枝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理規定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2021年6月23日攀枝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觀音巖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確保人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促進山水宜居公園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觀音巖引水工程的建設、管理、利用、保護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觀音巖引水工程是指以觀音巖水庫為水源向本市轄區供應原水的引水管線工程,包括觀音巖水庫大壩右岸取水口至水廠、工礦企業等原水用戶的引水管道,閥門、自動化系統、計量設施等設備設施,隧洞、管橋等建構筑物和附屬設施。
第四條 觀音巖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在市人民政府組織下,由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人民政府,本著有利于觀音巖引水工程的管理和安全運行的原則,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觀音巖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區域協調機制,組織做好水源保護區水生態保護工作。
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觀音巖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鄉(鎮)、街道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區域內觀音巖引水工程建設、管理、節約用水以及水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條 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觀音巖引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觀音巖引水工程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
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綜合執法)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觀音巖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七條 觀音巖引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具體承擔觀音巖引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管理、保護、維修、養護觀音巖引水工程,確保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觀音巖引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工程的檢查、巡查、觀測,建立健全工程技術檔案,加強標準化管理;
(三)維修養護觀音巖引水工程以及設施設備,保持工程設備完好,確保工程設施安全運行;
(四)編制觀音巖引水工程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對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時報告、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五)按照節約用水的有關要求,編制年度用水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嚴格用水管理,實行計劃供水;
(六)做好水資源保護和水生態建設工作;
(七)按照規定計收并管理、使用水費;
(八)做好業務培訓,做好水利科技創新,推廣應用水利先進技術,加強水利信息化建設與管理;
(九)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觀音巖引水工程的義務,對侵占、損害工程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危及工程安全、造成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污染風險和隱患的行為,有權舉報。
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觀音巖引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水源保護區環境、破壞水源保護區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對觀音巖引水工程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對保護觀音巖引水工程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督促觀音巖引水工程界樁、公告牌和安全隔離設施的設置。
觀音巖引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界樁、公告牌和安全隔離設施的埋設以及日常管護工作。
第十二條 在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各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征得觀音巖引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同意,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確保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響觀音巖引水工程安全,不得破壞水生態環境,保持行洪暢通。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觀音巖引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對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征得觀音巖引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同意,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運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評估作價后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覆蓋、涂改、移動、損壞設置的觀音巖引水工程界樁、公告牌和安全隔離設施。
未經觀音巖引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設置安全隔離設施的區域。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損毀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線、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觀測、防汛、通信、發電、輸變電、水文、生態環境保護、交通、管理等附屬設施,不得干擾或者妨礙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觀音巖引水工程設備操作管理人員依照職責進行設備操作管理,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操作工程設備。
第十六條 在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墾種植、建池養殖、家畜家禽養殖等;
(二)爆破、建窯、埋墳、打井、采(砂)石、取土、開礦、挖渠等;
(三)建造影響工程運行、危及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四)傾倒垃圾、秸稈、廢碴、尾礦,堆放雜物或者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
(五)擅自架設電桿、埋設管道和線路;
(六)違法砍伐水利工程綠化、防護林木;
(七)其他影響觀音巖引水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觀音巖引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觀音巖引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砂)石、開礦、取土、陡坡開荒、建造建筑物等活動。
第十八條 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域、已經征用或者相關部門確權的土地依法歸觀音巖引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 觀音巖引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對觀音巖引水工程進行巡查、養護、搶修、搶險等作業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擾、妨礙。
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公共安全,觀音巖引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對影響搶修、搶險作業的設施或者其他妨礙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應當及時告知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因工程巡查、養護、搶修、搶險等作業,給土地、地上附著物或者設施造成損壞的,觀音巖引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予以修復或者依法對土地、地上附著物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管線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壞,未導致停水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造成管線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壞,導致停水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故意損毀觀音巖引水工程管線及相關設施設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管線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壞,未導致停水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造成管線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壞,導致停水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操作觀音巖引水工程設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擅自操作觀音巖引水工程設備,造成管線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壞,未導致停水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擅自操作觀音巖引水工程設備,造成管線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壞,導致停水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管線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壞,未導致停水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造成管線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壞,導致停水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管線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壞,未導致停水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造成管線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壞,導致停水或者其他嚴重影響的,由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 市、觀音巖引水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觀音巖引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其他水利管道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