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發布時間:2021-03-05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四川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四川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NO:SC1329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26日
四川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傳承優秀歷史文化,推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久遠,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能較完整體現傳統風貌、民族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和四川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
第三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應當堅持政府引導、村民自主、社會參與,遵循規劃先行、整體保護、活態傳承、合理利用、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的具體實施,制定保護發展規劃和措施,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中的各項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實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依法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自主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組織村民開展傳統民俗文化活動,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統籌整合財政資金,用于傳統村落資源普查、保護發展規劃編制、搶救保護、文化傳承、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宣傳教育等工作,并對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在資金、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七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應當尊重村民意愿,建立村民民主決策、管理及監督的參與機制,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引導社會資本通過捐贈、捐助、租賃、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保護。
對在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宣傳傳統村落及其保護發展工作,提高公眾對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意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族宗教、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的教育培訓和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相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 認定與規劃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傳統村落資源的普查登記,全面掌握傳統村落資源的類型、數量、分布、保護現狀的基本情況,建立完善全省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的基礎檔案信息。
第十二條 申報四川傳統村落,實行逐級申報、專家審查、社會公示,由省人民政府審定和公布。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申報中國傳統村落,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優先從已認定的四川傳統村落名錄中推薦。
第十三條 申報四川傳統村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一)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建筑集中連片分布,或者有較為完整的傳統院落結構,主體風貌保存完整,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
(二)村落主體形成年代久遠,村落選址、規劃和營造具有較高科學、文化、歷史、文物價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間、格局形態等保存基本完整,清晰反映原有選址理念;
(三)歷史文化積淀較為深厚,擁有較為豐富的歷史遺存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傳統生產和生活方式,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鮮明,至今仍在村民中活態傳承。
第十四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專家庫,專家庫由建筑、規劃、歷史、文化、文物、旅游、非物質文化遺產等領域具有較高水平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組成,參與傳統村落的評審、認定和退出、規劃編制、評估等工作。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范編制全省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與技術指南。
自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傳統村落實際,兼顧經濟發展需求,與村莊規劃年限一致,并與文化旅游、文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鄉村建設、產業發展等規劃相協調,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及近期保護項目;
(四)傳統格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建筑、歷史環境要素的分類保護要求及措施;
(五)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防災防火措施;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
(七)村落發展定位及發展途徑。
第十六條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送審前,應當按照規定公示規劃草案,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四川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審批前,應當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技術審查。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經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一)因保護規劃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變化或者上位規劃調整,影響原規劃實施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確需修改的;
(三)因國家、省重大工程建設,確需修改的;
(四)其他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評估論證確需修改的。
第三章 保護與監督
第十八條 傳統村落應當整體保護,保持村落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完整性,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環境和景觀,維護文化遺產形態、內涵和村民生產生活的真實性、延續性。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尊重村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改善傳統村落生產生活條件,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權利,合理開發利用,促進村落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
傳統村落的保護重點包括村落傳統格局、整體風貌、傳統建筑、歷史環境要素、傳統文化等。
第十九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內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制定,監督規劃的實施和保護措施的落實,并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傳統村落開展詳細調查,按照一村一檔的要求,制作傳統村落檔案,建立傳統村落保護管理信息系統。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在傳統村落主要入口統一設置傳統村落的保護標志。在重點場所對該傳統村落主要歷史遺存、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宣傳介紹,并對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建筑、古路橋涵、古井古塘、古樹名木、溪水河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相關場所等保護對象實行掛牌保護。
第二十一條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進行新建、修繕和改造等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審批決定前,應當征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筑環境、風貌影響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重建、修繕和裝飾裝修建(構)筑物的,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要求,保持建筑高度、體量、形態、色彩以及構造裝飾與村落傳統風貌協調一致。
對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已經存在的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筑物,依法采取補償、置換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
第二十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傳統建筑、歷史環境要素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保持原有形態的原則,采用傳統技術、傳統材料。推廣現代工藝在傳統村落建設、修繕中的應用。
在保證結構安全和保持傳統風貌、建筑形態不變的前提下,可以改造傳統建筑通風采光、給排水、防火、節能保溫、環境衛生等設施。
第二十四條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傳統建筑的維護修繕和保護,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所有權人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建筑的維護修繕和保護。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籌資金進行維護修繕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申請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違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活動:
(一)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開山、采石、取土、開礦、填湖造地等活動;
(二)占用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確定保留的生態綠地、河湖水域、塔橋亭閣、堤壩涵洞、道路等自然景觀和歷史環境要素;
(三)修建生產或者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其他違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損壞傳統建筑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建傳統建筑;
(二)拆卸傳統建筑的構件;
(三)破壞傳統建筑的整體風貌;
(四)在傳統建筑內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蝕性等物品;
(五)其他損害傳統建筑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傳統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耕讀文化、地名文化、傳統技藝、傳統表演藝術等文化遺產進行收集、整理、研究,并給予有效保護和傳承。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傳統建筑工匠、民間藝人等傳統村落技藝人才開展技藝傳承活動,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補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依法做好傳統村落消防安全工作。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范圍內,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傳統村落保護需要,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達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消防管理和宣傳教育,完善消防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檢查,做好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傳統村落災害的隱患排查、監測預警、預防治理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督促傳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加強白蟻等病蟲害檢查,配合有關機構開展病蟲害防治。
第三十條 建立傳統村落警示和退出名錄機制。
列入名錄的四川傳統村落,自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未完成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過核實后給予警示,并限期完成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因保護不力,導致歷史文化要素、整體風貌和傳統格局遭到破壞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過核實后給予警示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村落,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退出名錄,并向社會公示。
列入名錄的中國傳統村落警示和退出名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發展與保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傳統村落道路、供水供電、通信、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并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三十二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用地,保障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實施需要。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可以預留允許建設區。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村民的房屋確需保護不能進行改建、擴建的,可以在規劃的允許建設區依法申請宅基地。
少數民族自治州(縣)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放寬宅基地面積。
第三十三條 傳統村落村民可以房屋、資金、勞務和農村土地(林地)經營權等入股的方式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傳統村落村民經批準異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傳統建筑處置達成協議。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傳統村落建立多種形式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傳統村落集體經濟。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傳統村落在延續傳統生產生活方式基礎上,發展特色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休閑觀光農業等特色產業。
地方人民政府財政扶持的農業產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以向符合條件的傳統村落傾斜。
第三十六條 鼓勵合理開發利用傳統村落內的歷史文化資源,在不破壞基本建筑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傳統建筑作為村史館、博物館、傳習所、社區書屋、文化站等場所,設立文化創意產業、傳統技藝體驗等基地,開展民俗文化活動,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納入本級文化旅游發展規劃,扶持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發展康養、休閑度假、鄉村旅游、鄉村民宿、戶外運動等相關產業,推動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與傳統村落旅游開發的銜接。
探索村民自愿參與的旅游開發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傳統村落村民利用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民宿、餐飲等旅游經營相關活動。
鼓勵引進社會資本依法對傳統村落資源進行合理利用。
第三十八條 傳統村落較為集中的區域,省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傳統村落集中連片保護利用縣(市、區)予以整體保護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集中連片保護利用縣(市、區)的保護和建設,在政策、資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優先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整體謀劃,結合傳統村落集中連片實際,引導、扶持打造傳統村落旅游目的地、精品旅游線路。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先促進傳統村落工作與互聯網深度融合,推動信息技術在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中的應用。
第四十條 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傳統建筑工匠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提高傳統建筑工匠的技術水平。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傳統村落納入地方志編撰內容,推動傳統文化傳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在傳統村落保護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公布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
(二)擅自修改依法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
(三)未按照規定落實傳統村落消防安全責任的;
(四)未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實施動態管理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重建、修繕和裝飾裝修建(構)筑物,不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要求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拆除、遷建傳統建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拆卸傳統建筑的構件或者破壞傳統建筑整體風貌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建筑,是指使用傳統材料、具有傳統形制、運用傳統工藝建造,建成年代較早,具有一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等價值,能夠反映特定時期傳統風貌、民族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歷史建筑的建(構)筑物。
本條例所稱歷史環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歷史風貌、構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橋亭閣、堤壩涵洞、井泉溝渠、壕溝寨墻、古道驛站、碼頭駁岸、碑幢刻石、庭院園林、古樹名木以及傳統產業遺存、歷史上建造的用于生產、生活、防火、防盜、防御的設施等。
第四十八條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九條 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本級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