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權責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1-06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權責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20〕82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權責清單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29日
四川省權責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權責清單管理,強化權力運行監督和制約,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和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關于深入推進和完善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含部門管理機構)、列入黨委工作機關序列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在黨委工作機關掛牌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權部門)權責清單的編制、調整、公布、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權責清單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規、權責一致、便民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省級統籌、分級負責、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確保權責事項的清理調整及時準確、不重不漏。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廳)會同相關部門(單位)加強對權責清單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明確本級權責清單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權責清單制度建設,牽頭組織權責清單的統籌編制、動態調整等工作。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權責事項的合法性審核,參與權責清單編制及動態調整的審核確認等工作。
行權部門負責本單位權責清單的編制、公布以及按程序調整權責事項等工作,負責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中管理、維護、更新本單位權責事項。
各級政務服務機構按照“應進必進”原則,推動依申請類行政權力事項進駐政務服務大廳。
各級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管理機構負責相關政務服務平臺的建設、管理和更新,指導行權部門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中配置權責事項的基本要素、運行流程等。
各地應根據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情況,結合權責清單管理工作實際,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健全權責清單管理協同聯動工作機制。
第二章 構成及含義
第五條 權責清單由行政權力事項、基本要素和對應責任組成。其中,行政權力事項以行政權力清單的形式列明,并向社會公布。
行政權力事項包括行權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權力事項的設定依據為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不作為行政權力事項設定依據。
依申請類行政權力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及部分行政給付、行政獎勵、其他行政權力事項。
第六條 行政權力事項的基本要素包括權力類型、權力名稱、事項編碼、設定依據、行使層級、實施主體、運行流程等,行政許可事項還包括受理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申請材料、有效期限、中介服務、收費情況等要素內容。
第七條 各級行權部門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部門“三定”規定和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逐項梳理、明晰、界定各項行政權力事項的對應責任,主要包括責任主體、責任事項、問責依據、追責情形及免責情形、監督方式等。
第三章 編制與調整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制定并公布全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
省級行權部門負責梳理本系統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行政權力事項,形成縱向統一的行政權力清單。其中,依申請類行政權力事項應統一規范基本要素及實施清單的公共要素,納入各級權責清單體系運行。在梳理行政權力事項過程中,應征求本系統市(州)、縣(市、區)相關部門意見。
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全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結合實際編制本地區行政權力清單。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市行政權力清單,結合實際編制本地區行政權力清單,并負責牽頭編制、調整和管理鄉鎮(街道)權責清單。
將市(州)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設置的行政權力事項納入本地區行政權力清單,并報省級權責清單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行政權力事項可設立子項,子項梳理由省級行權部門負責,并報省級權責清單管理機構、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市(州)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設置的行政權力事項的子項梳理由各地自行負責。
第十條 行政權力清單實行動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權力清單中相應事項應當進行調整:
(一)因法律、法規和規章頒布、修訂、廢止,需要新增、取消、下放或變更行政權力的;
(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下放行政權力事項,需要對應取消或者承接的;
(三)因行權部門職能調整,需要新增、取消行政權力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新增、取消、下放、變更的情形。
第十一條 行政權力清單的動態調整按下列權限和程序進行:
(一)出現本辦法第十條(一)(二)(三)項所列情形,需要對全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進行調整的,由省級行權部門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權責清單管理機構提出調整申請,說明調整理由,并附詳細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涉及其他單位的,須提供所涉及單位的意見;相關單位意見不一致時,由行政權力事項現行使部門報權責清單管理機構、司法行政部門研究確定。省級權責清單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后,相應調整全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
(二)出現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列情形,需要對全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進行調整的,由省級行權部門提出調整意見,省級權責清單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并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三)需對納入全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的行政權力事項子項進行調整的,應由省級行權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并經省級權責清單管理機構、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四)各市(州)、縣(市、區)對照調整后的全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動態調整本地區行政權力清單。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設置的事項調整由地方自行按程序調整,并將調整情況報省級權責清單管理機構備案。
(五)在全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內,因下放管理層級、行權部門職能調整等情形,僅需調整部分市(州)、縣(市、區)行政權力清單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六)各市(州)、縣(市、區)發現公布的全省行政權力指導清單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一致時,一般由行權部門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省級行權部門匯總后向省級權責清單管理機構提出調整申請。
第十二條 對應責任應與行政權力清單同步實施動態調整。行政權力事項及其對應責任的設定依據、責任事項、問責依據、追責情形、免責情形等要素發生變化的,由省級行權部門按相關規定直接調整后,報省級權責清單管理機構和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按照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或者雖有法定依據但已不符合改革發展要求、長期未發生且無實施必要的行政權力事項,應及時提出調整或取消的建議,按程序報請修改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 公布與實施
第十四條 除涉密事項外,權責清單應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行權部門門戶網站和本級政務服務大廳(窗口)等渠道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布的行政權力事項與各級政務服務大廳的事項實行同源發布、同步更新,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的一體化辦理。
自行政權力事項調整公布之日起,省級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管理機構應于5個工作日內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作相應調整,各級行權部門應于10個工作日內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上完成認領、配置等工作。
第十五條 強化權責清單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作用。行權部門應當將權責清單貫穿到職能運行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嚴格按照清單公布的條件、程序、時限等履職盡責。
公布的權責清單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一致時,行權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實施,并及時按程序申請調整權責清單。
第十六條 各級行權部門應編制簡明易懂的運行流程和服務指南,并根據權責清單的變動作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行權部門應將權責事項分解到內設機構或所屬行政執法機構、派出機構,強化內部權力監督制約。把權責清單作為設置機構、配備編制和劃分部門間職責的重要依據,進一步推動政府科學履職、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廳)要會同權責清單管理機構、司法行政部門等部門(單位),加強對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納入依法行政績效目標考核內容。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行權部門在編制、調整權責清單中遺漏行政權力事項或將沒有法定依據的事項納入權責清單的,出現本辦法規定應當調整權責清單的情形而行權部門未及時主動發起調整的,由政府辦公室(廳)會同權責清單管理機構、司法行政部門督促行權部門限期整改,并視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行權部門應當加強對權責清單的管理,建立健全問責機制,對本單位推行權責清單工作進行全程監管,對下級部門推行權責清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對不按權責清單履行職責義務的行權部門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規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行權部門應當建立權責清單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收集制度,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權責清單調整優化等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就行權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的投訴和舉報,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予以回應,重大問題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中央駐川單位(組織)可參照本辦法實施權責清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級權責清單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6〕3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行政權力清單及事項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2018〕2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