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發布時間:2023-08-01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城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政策解讀
為認真貫徹中央、省、市關于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有關決策部署,全面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房〔2022〕16號)文件的具體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聯合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銀保監分局印發了《攀枝花市城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攀住建規〔2023〕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的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于2013年建立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經過近10年來的探索和實踐,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政策體系和監管機制。通過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規范了商品房預售資金歸集、使用,對保障我市房地產項目竣工交付、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市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強化預售資金的監管,保障房地產項目竣工交付,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銀保監分局共同制定了《攀枝花市城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聚焦高質量發展推動經濟運行整體好轉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七章,包括總則、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預售資金繳存、預售資金使用、監管終止、監督管理、附則共三十三條內容。
第一章總則,對制定目的和依據、預售資金定義、監管原則、部門職責、監管銀行職責、系統建設等內容進行了細化。明確了預售資金的監管,不改變預售資金權屬,不增減商品房買賣雙方的法定權益和法定義務;依托房地產市場信息平臺加快建立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推行預售資金申請、審核、撥付“全程網辦”,簡化資金撥付流程,減少企業多跑路,有效提高資金撥付效率。
第二章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對招標確定監管銀行、開設監管賬戶、簽訂監管協議、變更監管賬戶等內容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監管銀行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有效期為3年;監管賬戶、監管機構等信息應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三章預售資金繳存,對資金的繳存、流程、房屋網簽備案、不明資金確定及退款等內容進行了細化。明確了購房款(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要直接存入監管賬戶,嚴禁購房人、開發企業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以外的其他任何賬戶。
第四章預售資金使用,對預售資金使用要求、監管額度、額度內資金的監管、超出額度資金的監管、預售資金使用要件、預售資金使用審核、預售資金撥付等內容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監管額度=建設資金+其他費用,其中建設資金=預測繪報告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按照高層房屋3000元/平方米計算,多層房屋2400元/平方米計算;精裝修交付的房屋,按照1000元/平方米計算精裝修費用),其他費用=建設資金×15%。同時優化了資金撥付節點,監管額度內建設資金的撥付按7個節點進行控制,減少資金撥付時間跨度。當工程進度達到上一節點尚未達到下一節點的,為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減少預售資金沉淀,在保證不超下一節點使用額度的前提下,支持開發企業根據實際工程進度多次申請使用監管額度內的資金,確保資金流動效率,保證項目順利建設。
第五章監管終止,明確了監管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后,經審核同意,可以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第六章監督管理,對監管部門、開發企業、相關主體、商業銀行、相關人員的違規責任進行了明確。
第七章附則,對執行期限、新舊政策更替、格式文本制定、政策解釋部門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辦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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