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攀枝花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區域的通知》政策解讀
來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發布時間:2021-12-15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攀枝花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區域的通知》
政策解讀
一、制定《關于調整攀枝花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區域的通知》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目的
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等戰略部署,實現“30·60”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愿景,深入落實黨中央“十四五”規劃建議中關于節能減排和保護環境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提高攀枝花市城鎮散裝水泥使用率,改善城鎮居住環境。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禁止設置移動式攪拌站(以下簡稱“禁現”)是政府部門推廣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重要行政手段和措施,也是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需要。我市2004年出臺《攀枝花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市政府令 第62號)和2011年出臺《關于加快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的實施意見》(攀辦發〔2011〕132號)規定了“禁現”區域,即市區為炳草崗片區、渡仁片區、仁和片區、弄弄坪片區、攀密片區、清香坪片區、格里坪片區、河門口片區、陶家渡片區、青龍山—金江和團山—馬店河—迤資一線,米易鹽邊自行規定為縣城區。原有的“禁現”區域沒有包括中心城鎮和規劃集中建設鄉鎮等,隨著我市鄉鎮經濟和建設的快速發展,按照《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十四五”散裝水泥發展規劃》規定,為推動區域協同發展,加大農村推散力度,因地制宜,調整擴大“禁現”區域是必要的。
按照《四川省綠色建筑創建行動實施方案》要求,全省城鎮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2019)7.1.10(控制項)現澆混凝土應采用預拌混凝土,建筑砂漿應采用預拌砂漿,調整擴大“禁現”區域從實施層面上是可行的;按《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規范》(GB/T 50905-2014)和相關文件要求,在建項目宜安裝揚塵噪音在線監測系統,行政主管部門可實時查看施工現場的揚塵噪音情況,調整擴大“禁現”區域從執法層面上也是可行的。
二、起草過程
按照《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和《關于印發四川省散裝水泥發展規劃編制導則的通知》(川建散水發〔2020〕153號)要求,市(州)、縣(市、區)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項規劃。《攀枝花市散裝水泥發展與應用專項規劃(2021—2025)》已經于2021年7月初編制完成,為進一步提高攀枝花市城鎮散裝水泥使用率,改善城鎮居住環境,結合鄉鎮區劃調整和建設發展實際需求,規劃文件中對“禁現”范圍在現有禁現區域進行了擴大調整,按《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調整“禁現”區域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于7月會同市、縣(區)有關部門,擬定了《關于調整攀枝花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區域的通知(代擬稿)》,并征求了各縣(區)人民政府、攀西科技城管委會、釩鈦新城管委會及市級各相關部門意見,并經市司法局審查,修改完善。2021年11月5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該通知。
三、起草依據
《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
(專項規劃)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優化產能、適應市場、規范發展的原則,編制全省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項規劃。市(州)、縣(市、區)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項規劃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散裝水泥發展應用專項規劃。
(禁現區域)第十五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禁止使用袋裝水泥、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設置移動式攪拌站的區域。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具體區域,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農村推散)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水泥生產、經營等相關企業在鎮(鄉)、村設立散裝水泥銷售網點,推進散裝水泥在鎮(鄉)、村的應用,鼓勵在鎮(鄉)、村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此條為擴大禁現區域的依據)
四、主要內容
該通知從調整后禁現區域、禁現要求、職能職責三個方面進行了要求。
1.明確調整后禁現區域,東區、西區全部行政區域;仁和區中心城區(含總發)、攀西科技城、釩鈦新城、金江鎮、布德鎮、同德鎮、太平鄉、中壩鄉集鎮規劃區;米易縣城區、白馬鎮、丙谷鎮、撒蓮鎮(含埡口)、灣丘彝族鄉、新山傈僳族鄉、普威鎮集鎮規劃區;鹽邊縣城區、桐子林鎮片區、紅格鎮、益民鄉、新九鄉片區。
2.明確禁現要求,在禁現區域內禁止使用袋裝水泥、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設置移動式攪拌站。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配套設置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臨時攪拌站僅限于為該建設工程項目提供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并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自行拆除。
3.明確職能職責,各有關單位(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調整區域后禁現工作。
http://epmom.com/zwgk/zcfg/zcwj/4086658.shtml